[18]盖尤斯?尤文求斯是杰出的法学家,其作品被广泛阅读。
关联意味着提醒人们问在某一事实之前、与之同时、在它之后发生的事情。[141]对于两个人的物融合在一起的问题,萨宾派主张按两个人的物对最终产品的贡献比例或两者提供的材料的价值设立共有。
龙基努斯是一个卡修斯氏族内的7个姓之一,意思是高个子。[81]而普罗库鲁斯派运用了差异的地方,认为发布命令者与被指名为受益人者完全不同,所以,为后者制定的规则不能适用于前者,所以,发布命令与否对共有奴隶的合同行为的成果的归属没有影响,于是回到此等财产归两个主人按共有份额的比例享有的普通规则。我们知道,《十二表法》第四表第2b条规定:父亲如3次出卖其子,该子不再处在其权力下。在本案的情形,就是问在确立新物的所有权之前此等物的权属状况,于是导致了这样的推理:新物在做成前并不属于任何人,一个从未属于任何人的物不可能失去,所以,材料所有人不能成为新物的所有人。第三要说的是在这一争议中两大学派运用的地方。
[57] 以上掌门人凡17人,其中9人担任过执政官(有的担任不止一次,而且有一人拒绝担任),约占53%。其三,共和时期的法学家并无解答权——这是一种立法权。[38]然后担任上日耳曼行省的总督、叙利亚行省的总督。
通过维修,可以减缓物件的自然损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掌门人中的一些出身相对卑贱。他得出的结论是两派的对立是它们各自奉行的原则的对立。[44]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348s. [45]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 at 349. [46]参见塔西陀,见前注[32],页291,译文有改动。
无论在古罗马还是在当代的意大利,学派都是从一个老师所出者构成的学术共同体[173]的意思。争议的出发点是对附不能条件的要式口约的处理。
[123]参见盖尤斯,见前注[68],页170及以次。[107]基本的理路是规则的原因不存,规则不予适用。如何从地方论的角度解释这一学派争议呢?雷森认为,两大学派都采用了原因的地方,不过采用了不同的子原因而已。公元前46年,担任亚该亚行省的总督。
对于罗马法学争鸣的原因,有不同哲学派别说、保守与进步区分说、严格法与衡平法不同偏好说、与皇权关系不同说、阶级立场不同说、方法论不同说、不同祖师爷说、不同法律分支偏好说等,荷兰学者特莎?雷森提出的地方论说较新,本文采之。关于这一问题的学派争议被记载在盖尤斯《法学阶梯》2,178中。出生于法学世家,是特雷巴求斯的学生。[9]例如,塞尔维尤斯学派主张只有本人可以取得占有,而穆丘斯学派则主张可通过任何自由人获得占有。
[41] 7.瓦伦斯(Aburnius Valens)。[62]例见徐国栋:画落谁家?——处理用他人材料绘画问题的罗马人经验及其现代影响,《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104] 七、继承法上的学派争议 (一)指定监护人之前是否应先指定继承人? 这一学派争议见诸盖尤斯《法学阶梯》2,231。其孙子后来成了内尔瓦皇帝。
生活在提贝留斯王朝(14—37年),未担任过公职,50岁时才进入骑士阶层。参见叶秀山:《前苏格拉底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页3520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也有类似的话。所有这些,都说明这些掌门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不钻进象牙塔,由此打造了罗马法的实践精神。如果当事人约定在某个集市期内偿付债务,萨宾认为债权人在集市期的第一天就可为主张,但普罗库鲁斯认为他只有在集市期的最后一天才可为主张。这样,财产转了一圈,还是回到了原位。这些争鸣还造就了罗马法的争鸣的法(iuscontroversum)的特色。
[132] Cfr.Giudice Federico del e Beltrani Sergio, Nuovo Dizionario Giuridico Romano, Edizione Simone, Napoli,1995,p.423. [133] Cfr. G.L. Falchi,op.cit.106, p.68. [134]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531. [135]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note 58, Vol.4, at 746. [136]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676. [137]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504. [138] Vease De. Ildefonso, Garcia del Corral, Cuerpo del Derecho Civil Romano, Tomo V, Novelas, Barcelona,1898,p.81. [139]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506. [140]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 Vol.4, at 437. [141] See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supra note 58,Vol.4,at 494. [142]参见盖尤斯,见前注[68],页144。16超出委任范围执行的委任是否对委任人有效。
6.被其父亲的遗嘱遗漏的遗腹子,如果生下来旋即死亡,是否打破其父亲的遗嘱(C.6,29,3pr.)?这个学派争议被记载在优士丁尼于530年给大区长官尤里安的一个敕答中。这样的地方论如果被称为论题学方法,就滑稽可笑了。
[147]参见盖尤斯,页250。Cfr.G.L. Falchi,op.cit.106,pp.20s,23,25. [169]谓萨宾派是塞尔维尤斯的追随者,普罗库鲁斯派是穆丘斯?谢沃拉的追随者。
其中有4人担任过元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这样的位置可以让他们直接影响国家决策或直接决策。[11]有人认为塞尔维尤斯对谢沃拉的批评不是为了学派争议,而是为了把法学研究的工具精致化。[81] See Tessa G. Leesen, supra note 30,at 269. [82]参见盖尤斯,见前注[68],页2320 [83]关于突破的过程,参见薛军: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104] See Tessa G.Leesen, supra note 30,at 306s. [105]参见盖尤斯,见前注[68],页166。
而且,在希腊文中,另有thema —语表示论题。当然,古罗马有许多法学世家,家族性的传承并不意味着不好。
他与儿子内尔瓦和龙基努斯共同继承了父亲内尔瓦的掌门人职位。(八)附不能条件的遗赠是否有效? 这一学派争议见诸盖尤斯《法学阶梯》3,98。
普罗库鲁斯派把此等物断为无主物,匪夷所思。14价金留待第三人将来确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61]在罗马法论文中,如果作者谈论的是两大学派争鸣过的问题,往往会说明两大学派对此的对立观点及其理由,[62]但遗憾的是,2015年5月11日上知网(包括期刊论文、博士论文和优秀硕士论文)以罗马法学派为关键词搜索题名,未发现一篇专门研究两大学派争鸣的论文,这意味着我们没有关于这一主题的深入研究。[4]当代意大利学者Cenderelli和Barbara Biscotti认为,穆丘斯用区分(Diairesis)的方法打造了一个市民法的体系。家父死后,依收支账确定债权债务,用以收账、还账,余额作为继承和分配遗产的依据。萨宾派运用了差异的地方,认为记物于人的文书合同不同于记人于人的文书合同,因为尽管记人于人的文书合同是市民法合同,但记物于人的文书合同并非如此,它不过把一个基于其他原因发生的债权转化为文书之债,因而并非市民法上的合同,所以外邦人可以利用。
第一章,论学派的起源及其第一批作者。关系到始期的开始点问题。
至于阿尔芬努斯?瓦鲁斯的学术贡献,彭波尼未给我们留下任何文字。[34]他的影响很大,故小普林尼认为存在一个卡修斯学派,说他是卡修斯派的元首和父亲。
在24年前,他担任过备位执政官。普罗库鲁斯的观点等于给债务人7天的恩惠期,有利于债务人。